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李氏委员会福鼎理事会工作规则
(福建省李氏委员会福鼎理事会首届代表大会2011年6月5日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李氏委员会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李氏委员会福鼎理事会”,简称“福建省李氏委员会福鼎理事会”。
第三条 本会是由李氏宗亲从事姓氏源流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倡导团结、和谐、联谊,以李氏源流学术研究、开展寻根探源服务,尊重各地风俗习惯,促进李氏源流学术交流、弘扬中华文化,拓展闽浙边界李氏宗亲联谊活动,增进乡情、亲情、友情,增强炎黄子孙凝聚力,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滨海旅游工业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民族兴旺服务。
第五条 本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李氏委员会、宁德市理事会和福鼎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李氏源流文化学术研究,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与李氏源流研究有关的文化研究工作,与闽浙李氏宗亲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促进社会和谐;
(三)收集有关李氏源流的历史资料,组织开展研究、编纂工作;
(四)接受各地李氏宗亲寻根委托,承办李氏源流有关查询、研究、考证服务;
(五)参与李氏宗亲创办与源流文化研究有关的经济实体;
(六)联络本宗亲开展奖学助教、帮扶助困活动,培养优秀人才。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条 本会的代表由宗亲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李氏宗亲中具有一定威望和工作能力,热心本会有关事务;
第八条 代表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三)颁发代表证。
第九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可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言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监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职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召开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需要审议事项;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理事长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心本会工作,办事公道的宗亲;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督促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开展有关联谊活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抓好全面工作;
(二)负责分工范围内有关工作;
(三)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日常工作;
(四)参与有关联谊活动;
(五)督促各分工机构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热心李氏宗亲联谊活动的捐赠;
(二)在核准的实体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
(三)资金增值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接受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捐赠。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与本会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兼)职会计和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实行审计和接受监事会监督。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对热心的李氏宗亲在联谊活动中所有捐赠的款物,都将在理事会中列入名录。对理事会特殊贡献的企业家和个人推选为副理事长或名誉理事长,并在“荣誉榜”中载入个人和企业简历,并扩大宣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经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福鼎市桐城街道岩前路36号。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